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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安全生产类险种理赔中的差额赔偿原则

更新时间:2019-11-17 10:06 来源:未知 编辑:凌琳

通常情况下,在工伤保险与商业险的双重保险保障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http://www.cngongbao.com保险事故当事人或家属都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保障,事故责任人也能够因此分散、转移大部分的经济赔偿风险压力,仅剩小部分由个人承担。当然,对于安全伤害等级很高,事故损伤损失严重的大型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虽然能够获得很高的保险赔偿分担,但个人还需承担不小的赔偿责任与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也由此可见,商业险种在帮助投保人转移事故责任赔偿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这些商业险种的经济赔偿有一个重要特点,即是差额赔偿责任。

 差额赔偿责任

 所谓差额赔偿责任,即是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包括工伤保险)项下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仅承担差额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类险种中的差额赔偿,主要是指两种保险情形:1.工伤保险赔偿外的差额赔偿;2.工伤保险与一种商业险赔偿外的差额赔偿。

 1工伤保险赔偿外的差额赔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当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由工伤保险负责分担部分事故赔偿,其余赔偿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即为商业补充险种所承担的差额赔偿。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1

 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补偿;

 2

 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用;

 3

 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用人单位的伤残津贴与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4

 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而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关系,用人单位需支付的一次性伤残或就业补助金。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与其他伤残等级津贴也有着以下规定:

 1

 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

 2

 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

 3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前3月工资;

 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又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

 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6

 五至十级伤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多种商业险种间的差额赔偿

 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为前提,同时投保两种商业安全生产险种为例,其险种搭配,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工伤保险+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二、工伤保险+建工意外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三、“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两大险种都承保用人单位的事故赔偿责任,在保险标的、责任范围方面都有很大重合,涉及重复保险,在这种保险情形下,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是无法获取累计赔偿结果的。因此,即便在各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政策中也曾提及,“将建筑施工领域的雇主责任险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即不建议两个险种重复投保。

 因此,主要以前两种组合情形为例,简述其中的差额赔偿问题。

 举例说明

 某建企单位,为其职工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各达30万元的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某次安全生产事故中,几名员工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经工伤认定,建企单位需承担10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于该建企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付40万元,剩余60万元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此外,由于除工伤保险外,该建企单位还曾投保保险金额达30万元的建工意外险与3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因此,这两大商业险种还将作出赔付。即建工意外险依据保险合同应赔付50万元,雇主责任险则负责剩余的差额赔偿部分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