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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非法强迁后房价大涨,赔偿标准怎么算?

更新时间:2019-11-18 14:25 来源:未知 编辑:凌琳

房屋被非法强迁多年,期间房价大幅上涨,赔偿标准怎么算?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以案说法为你解读这个问题。

  

 

一、无证房被违法强拆,按判决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
 

1998年,葛先生购买了龙洞村委会出售的一处门头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2010年龙洞片区进行工程建设,葛先生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其后在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葛先生门头房被拆除。
 

葛先生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济南市政府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法院支持了葛先生请求。
 

其后葛先生向济南市政府申请行政赔偿,要求对违法拆除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济南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
 

葛先生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驳回了葛先生的诉讼请求。
 

葛先生仍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济南中院行政赔偿判决;济南市政府赔偿葛先生房屋损失288275元。
 

山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系于2011年被违法强制拆除,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近几年有较大幅度提高,如果按照涉案房屋2011年被违法强制拆除时的补偿标准予以赔偿不足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利于实现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故按照济南市现行集体土地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二、违法拆迁导致房屋灭失无法重新评估,房价上涨应按赔偿时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2005年哈尔滨市道外区某街道动迁改造,李先生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因补偿问题,李先生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市建设局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05年8月24日李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李先生不服,遂起诉道外区政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违法,对因违法行为给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因一审法院判决依据拆迁时可得补偿款确定赔偿金额,李先生对此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以其全部实际损失的事实为依据,按上涨后的价格计算赔偿数额。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主张按上涨后的价格计算赔偿数额,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的原住房为其自购的商品房,被违法拆除后,其应得的住房损失赔偿数额应按能够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同类的商品房计算。作为被拆迁人,李先生有权对房产估价结论和拆迁补偿数额提出异议,拆迁方没有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处理李先生的异议,导致拆迁纠纷未能及时解决,对此不能归责于李先生。
 

此后商品房价格上涨,李先生主张按上涨后的价格计算赔偿数额,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
 

针对李先生原房屋及损失的客观情况,拆迁时的评估报告已经不能满足其赔偿请求。应根据李先生在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的请求及其应得的各项补偿的标准,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实际损失的金额。

  

圣运律师说

 

近些年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间发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在于有的行政机关违法拆迁、不依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同时,有的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忽略甚至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采取野蛮手段对被拆迁人房屋先拆除,再补偿。
 

这些违法拆迁既给被拆迁人精神上造成了痛苦,也给财产上造成了损失。即使被拆迁人选择诉讼途径维护权益,但由于诉讼程序较长且可能经过多个审级,在此期间,房价很可能已经发生了大幅度的上涨,考虑到近几年补偿标准大幅提升,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按被拆除时的补偿标准而是按当地现行补偿标准,不仅实质性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亦为了实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监督和惩戒。
 

因此如遭遇违法强拆后无补偿或房价上涨补偿过低等复杂情况,千万不要丧失维权信心,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建议您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人: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